灰色的矛盾

第二章 灰色的矛盾

 

        有黑白才有灰,為黑與白生成絕對點(真實)。絕對點本身是虛無的,是象徵世界的描述,製造象徵世界,又被象徵世界所製造。假設黑白在同一水平,取其中間點為灰,而灰又被另一他者(the other)定義為白/黑,再度取其中間點為灰。如類推,灰基本上在黑與白線上,不斷產生,為不同人代表不同的中庸點(不定點、矛盾)

 

        語言本身是基於相對性而產生的,不外是一系列二元對立的文法,如男性/女性(在法文中,所有字詞都有男女性別之分,例如雲(nuage)是男性,雨(pluie)則是女性)、單數/眾數、主詞/動詞、主體/客體等等。有相對性自然有矛盾的產生,甚至定義本身就是分離切割,就會製造矛盾,例如數學單位上是1不是2,是2不是1的四捨五入方法是為去除本身的不定點。民主選舉上只可反對與贊成,就迫使人們選擇了白票、廢票,因而製造不定點。

 

        在社會上矛盾的產生就如同直線上本是相對性的(由兩個反方向的點所形成),故矛盾是必然性。只有在XYZ(三維)上才有例外,唯有時間()才能最終解決矛盾,但這方面不是人所能觸及。或許有人會認為以絕對灰色是為中庸點的矛盾不成問題,這相信只有在純理性的環境下,矛盾才是灰色。就因為人是感性,有偏好的,更偏向走去光的一面(被認為美好一面),甚至連心目中的不定點都一起拉近光的一面。想像一下以人本身充當中庸點(後來),只能接近絕對點(先來),而不能成為絕對點。但人們總偏愛找一個外表比較安全或容易的入手,例如光的一面,這本身亦因為受制於社會環境。當他們不幸(或許不是不幸)被拉入矛盾之中,就好像由光走近黑暗,無從入手。事實上光是被黑暗所帶出,而最後沒入於黑暗。

 

        之前談及的語言,本身是為了讓人合法(文法)而創造出來。是不僅是語言,法律本身都是為了「不可為」而創造,為禁止某某可為的事。人每當被禁止行動及希望得到一些不可為之時,便會產生慾望,慾望更驅使人去突破法律。法律本身為了禁止行動,但相反產生慾望,這正正是「伊底柏斯」情意結(即所謂弒父戀母情意結)。不去討論法律或語言之中的弔詭,相反必須討論人身於社會之中而不應完全受制於社會。只有走近黑暗,站立於黑暗之中,才能全面明白光明;相對於在制約之上,才明白制約的目的。反其道而行只有踫壁可言,更不可能推論出中庸點,突破制約而不受制於制約的所在。事實上中庸點正正就是創造力的根源,用以真正突破直線上的相對性。

 

        所有創造力基本源於開始與終結之間,人不可能明白創造的根本,所以不可能有絕對原創的作品,亦不可能創作最終的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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